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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2014-08-03 15:22  

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做好普通高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促使我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档案是学生在校期间形成的,反映学生德、智、体及家庭政治、经济状况的个人档案材料。学生档案是学校考察、录选、培养、教育学生过程中形成的第一手资料,是党和国家选拔录用人才的重要参考依据。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是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选拔、录用人才服务的一项常规性基础工作。

    第三条 学生档案工作是高校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档案管理必须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确保学生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第四条 学校加强对学生档案工作的领导,学生档案形成部门,要将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检查学生档案工作,为学生档案管理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第五条 学生档案种类多,流动性强,利用率高,工作量大。为加强管理,学校在学生处设立学生档案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学生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学生档案管理职责

    第六条 新生档案,按来档途径由各班级、系部、招生部门接收后,各系部统一汇总、整理后按专业登记造册(一式两份),并移交学生档案室,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学生档案的缺失情况,各系、各班及时反馈信息到学生本人,催促其尽快查找或回原学校补齐相关档案材料。
    第七条 学生档案形成部门(各系)要做好学生在校期间形成的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由专人负责学生在校期间的档案材料的整理,及时将完整地档案材料移交校学生档案室,并协助档案室做好归档工作。毕业生的档案材料应在每年毕业生派遣前半月内向档案室归档完毕。
   
第八条 学生档案室工作职责
   
(一)接收、鉴别和整理学生档案材料;
   
(二)办理学生档案的查阅、借阅;
   
(三)办理学生档案的转递,为有关部门提供学生情况;
   
(四)做好学生档案的安全、保密、保管工作;
   
(五)制定和完善学生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做好学生档案分析统计工作;
   
(六)办理其它有关学生档案事项。

 

第三章 学生档案归档范围及分类

    第九条 归档的学生档案,必须真实地、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学生的成长过程及其有关情况,对部门及个人当前和长远具有参考价值和凭证作用。
   
第十条 学生档案的归档范围及其分类:
   
第一类 学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
   
第二类 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三类 学生成绩卡(表)、授予学位决定、学籍异动材料;

    第四类 加入中国共产党、共产主义青年团或其他党派、团体等组织的材料;
第五类 奖励材料(含三好学生,优秀党团员、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干部等登记表);
   
第六类 处分材料(包括个人检查、调查报告、校级处分决定或免于、撤消处分的意见等);

    第七类 出国留学材料;
    第八类 学生入学及毕业体检表 ,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片或免予执行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
    第九类 有工作经历的个人人事档案材料;
    第十类 其它可供学校及社会录用人才时参考的材料。

 

第四章 学生档案收集与管理

第十条 学生档案形成部门要重视学生档案的日常收集、积累工作,要将真实反映学生德、智、体、美方面的材料及时收集归档。
   
第十一条 学生档案管理人员要将收集的材料,认真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必须做到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并经组织审查盖章后方能归档。
   
第十二条 不属于规定归档的材料,经过鉴别,可视情况分别处理。凡不应归档的,退还形成材料的单位处理。
   
第十三条 凡收集的归档材料,要按归档内容分类整理。档案归档、入库前,要使用统一和规范的学生档案袋。
   
第十四条 学生档案材料,须统一用十六开规格的办公用纸或学校规范表格,用蓝色或黑色钢笔书写,不能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第十五条 学生档案信息记载要准确、规范。学生及学校在填写学生履历等表格时,学生姓名书写要准确,不能写同音字,曾用名要书写,个人不能随意改名。要求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毕业生派遣证、学籍卡上的姓名一致,各种表格上的姓名、出生年月一致。反映声像特征的照片要求是近照;反映父母、亲属政治面貌、工作单位、住址、邮编、电话等情况的文字材料要真实清楚。

    第十六条 因病休学学生的档案应作非在校学生档案妥善保存,学生复学后,应及时将其档案按所在班级重新归入在校生档案。
   
第十七条 留级学生的档案,每学年在接到教务处正式通知后,将其档案转到所留班级并上名册,将原在班级的名字注销并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退学学生的档案,按有关规定将其档案转给有关的人事部门保管。
   
第十九条 学生在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由学校学生档案室保管,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或重新就业的,档案即按有关规定转给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人事部门保管。
   
第二十条 学生出国不归、失踪、逃亡,经证实,其档案仍由学校学生档案室保管。
   
第二十一条 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本人要求人事档案保留在学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部或就业部门领导签字说明,方可保留二年,超过二年的,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按学校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档案管理收费标准,收取毕业生人事档案保管费。收取的档案管理费主要用于毕业生档案管理的有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学生档案保管与保护

    第二十二条 根据安全保密和便于查找的原则,学校对学生档案进行严密,科学地保管。
   
(一)学生档案设立专门库房,使用铁皮档案柜存放,达到防火、防潮、防高温、防盗、防光、防鼠等要求。 并常检查。

    (二)要保持库房的清洁和库房内适宜的温、湿度。
(三)学生档案室统一保管学生档案,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第二十三条 学生档案室要不断研究和改进学生档案的管理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科学化、标准化和现化化管理。

 

第六章 学生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学生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凡来查阅学生档案者,须经各系及有关部门领导签字证明身份;

(二)学生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严格履行借阅手续后,方可借出。

(三)学生个人不能查阅自己的档案材料;

(四)查阅、借用学生档案必须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拆卸、涂改、圈划、折叠、批注、抽取、撤换档案材料,若出现此类情况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毕业学生查询档案去留情况,应出具相关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后进行查询。

 

第七章 学生档案的转递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毕业后,学校学生档案室按机要件的交送规定,将毕业生档案及时寄送到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上指定的就业报到部门(或单位)。
    
第二十七条 专升本(转读外校)、考取外校研究生的学生档案,按教务处或录取学校发出的正式通知,档案室将档案转至相关提档部门或录取院校。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学生档案转递制度,避免产生“无头档案”,转递学生档案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学生档案应通过机要投递或派专人送取,不能邮寄,不得由学生本人自带;
   
(二)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三)转出的学生档案必须按“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填写,严密包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学生,成人学生档案由成教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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