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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2014-08-03 15:1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助困育人"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我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勤工助学中心挂靠在学生处,接受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负责全校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系在学生工作干部中指定专人负责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校内各部门应积极支持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但都须在勤工助学中心统一管理下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校外单位在学校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开展与勤工助学有关的活动,也须纳入勤工助学中心的统一管理。

 

第三章  勤工助学中心职责

    第八条  审核、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部门),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一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工作,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非法、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相关工作或活动。

 

第四章  参加勤工助学的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  我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可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勤工助学工作的同学原则上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

2.       有一定的课余时间,能保证按时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3.       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有自我管理和约束能力;

5.       责任心强,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6.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五章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1.       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外要求;

2.       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拒绝不适于学生参加的和人身安全没有保障、违法的活动:

3.       有权获得参加勤工助学应得的报酬。

    第十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1.   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及义务劳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2.   履行与勤工助学中心、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第六章  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管理办法

(一)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1、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主要由学校各部门根据工作需求向学校勤工助学中心提出设岗申请,经审批同意后设置相应岗位。

2、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3、以工时定岗位,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4、设置的岗位数量尽量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并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二)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程序

1、固定岗位集中招聘时间原则上在每学期开学第1-2周,根据岗位设置和工作情况决定;

2、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参加勤工助学的申请,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

3、各系按参加勤工助学的条件,推荐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在《勤工助学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交校勤工助学中心;

4、校勤工助学中心根据学生情况和岗位职责要求对被推荐学生组织面试、双选;

5、初试合格,校勤工助学中心建立学生勤工助学档案,明确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双方权利和义务,安排学生上岗工作。岗位试用期一个月,考察合格签署工作协议;

6、临时岗位由校勤工助学中心组织公开招聘。

(四)固定岗位申请、聘用流程(见流程图):

 

申请、聘用流程图

 

 

 

 

 

 

 

 

 

 

 

 


(五) 勤工助学按月或工作量核算校内岗位工作报酬,经各岗位组长和指导教师考核后报校勤工助学中心对各岗位工作进行核定,分管校长审批,由财务处发放经费。

 

第七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九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勤工助学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勤工助学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一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参照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二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结合实际情况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原则上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组织部门(单位)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九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学生经费中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

    第二十六条 勤工助学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支付工作报酬;

(二)开展勤工助学工作有关工具费用的投入;

(三)对勤工助学工作积极分子的奖励;

(四)组织勤工助学工作活动费用的开支。

    第二十七条 学校勤工助学中心积极寻求并接受社会团体的友好捐赠,直接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及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勤工助学中心根据本条例,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学生报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学生,根据《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关条款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未向勤工助学中心申报,擅自在校内为校外单位、个人张贴海报、散发宣传材料或个人从事非法勤工助学活动或经商活动,不听劝阻者。

    (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勤工助学名义组织活动,尤其是经商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

(三)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者。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经学校勤工助学中心负责,由活动组织部门(单位)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活动组织部门(单位)必须经学校勤工助学中心审批、备案,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期间活动组织部门(单位)必须负责做好勤工助学活动的监管工作。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一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章   

    第三十二 本条例由学生处(校勤工助学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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