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
为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于2009年4月和2011年10月,相继颁布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号)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11]510号)。为具体做好2011年地方高校学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工作,现就审核材料上报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关要求
1、今年补偿代偿及资助的对象包括:
⑴. 2011年参军入伍的应届毕业生;
⑵. 2010年和2011年参军入伍的翌年毕业生;
⑶. 2009年和2010年参军入伍漏报的毕业生;
⑷. 2011年参军入伍的在校生;
⑸. 2011年秋季入学的退役复学生。
注:2011年秋季前入伍的在校生和2011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退役复学生不在资助范围之内。
2、对申请贷款代偿的毕业生,“贷款利息”项的金额计算统一定为从申请人毕业时起至2012年9月30日止期间应支付的利息。
3、毕业生补偿代偿、在校生补偿代偿、复学生学费资助分别进行申请审核,然后将三类情况数据集中汇总报送,最后财政统一一次性下拨经费。
4、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5、在校期间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还需要向学校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其中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校期间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还需要向学校提供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其中应注明代偿经费将直接由学校或由学校通过贷款经办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向银行一次性代为偿还贷款。
二、报送材料
1、《2011年地方高校学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审核备案汇总表》(附件一系填)
2、《2011年地方高校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明细表》(附件二系填)
3、《2011年地方高校在校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明细表》(附件三系填)
4、《2011年地方高校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生学费资助明细表》(附件四系填)
5、《应征入伍高校复学生学费资助申请表》(附件五自填)、《退役证复印件》
6、《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六自填)、《入伍证复印件》
7、《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六自填)、《入伍证复印件》
三、报送时间
1、在校的、退役复学的和毕业的在2012年3月5日前报学生处
2、退役1年以上考入学校的2012年1月
学生处
201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