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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条例(试行)
2012-03-22 10: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生依法享有的申诉权利,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向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作出复查决定。

第三条  学校在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书或违纪处分决定书中,应告知学生有提起申诉的权利。

第四条  学生的申诉均应用书面方式提起,填写《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诉报告书》。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的学生申诉处理机构是校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六条  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监审处、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和相关系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共79人组成,主管校领导任委员会主任。

第七条  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工作办公室,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监审处,负责受理学生申诉。

 

第三章   申诉受理范围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学生可以提起申诉:

(一)对取消入学资格有异议;

(二)对作出退学的学籍处理有异议;

(三)对处分种类有异议;

(四)对处分事实认定有异议;

(五)对处分依据有异议;

(六)对处分程序有异议。

 

第四章   申诉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学生在处理或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诉材料。

第十条  学生超过申诉时限提出申诉,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学生因不可抗力因素耽误申请期限的,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办公室受理学生申诉申请,提取原处理(处分)决定的原始材料,并予复查;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的线索予以核实或查证,并听取原经办人及有关人员的意见,并提请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向委员会提交复查材料。

申诉委员会的召开必须有三分之二委员列会方为有效。委员会在听取各方情况介绍,审查原材料,复查材料后进行票决。在有必要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进行复查处理。

第十三条  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于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四条  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不改变原处理(处分)的复查结论,应将《复查决定书》送交申诉人并抄送教务处、学生处和相关系部。

第十五条  校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须改变原处理(处分)决定的,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复查决定书》送交或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四川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八条  在学校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59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申诉期间的计算参照民法关于期间的计算方法。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所指送达有以下四种方式:

(一)本人签收;

(二)留置签收(其父母或亲属签收,父母或亲属不愿或无法签收的由相关证明人签字证明);

(三)邮寄签收;

(四)公告(通过媒体发出公告60天)。

第二十二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监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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