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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2014-08-03 15:3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全校学生宿舍(公寓)一体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生活纪律秩序,创建安全、文明、整洁、优美的学生社区,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宿舍(公寓)是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和阵地,学生宿舍(公寓)管理是学校人才教育培养的基地和重要环节。必须贯彻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学生宿舍(公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为学校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后勤保障。

第三条  学生宿舍(公寓)管理科(以下简称公寓管理科)担负着学生宿舍(公寓)管理服务,行使对全校学生宿舍(公寓)的综合物业管理服务职责。

第四条  发挥服务、管理、教育三支队伍的主导作用和发挥学生群体在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中的主体作用具有同等重要意义,缺一不可。处理服务、管理、教育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以服务为前提,以管理为保证,以教育为目的,以人才培养为根本。

 

第二章    住宿安排与管理

第五条  全校学生宿舍(公寓)的寝室分配、调整工作统一由公寓管理科负责组织实施。各系根据公寓管理科分配的区域和床位按班级集中住宿的原则安排学生住宿,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第六条  学生宿舍(公寓)区的房间是学生居住的寝室和服务学生的场所,未经公寓管理科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变相挤占、强占或租赁。

第七条  每年新生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招办应及时向公寓管理科提供新生录取名册,并应尽量准确。如有更正、调整,应及时书面通知公寓管理科。公寓管理科根据新生录取名册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各类新生住房,并在新生正式报到前尽快将各系新生住宿方案书面送达各系。

第八条  公寓管理科应汇同有关部门在新生正式报到前完成新生寝室维修、家具配置、住宿名单、组织接待等各项准备工作。对提前三天及三天以内到校的新生,可凭录取通知书提前入住所在的寝室或床位,待正式报到时再补办相关手续。

第九条  各系如因特殊情况欲在本系学生寝室之间进行学生住宿个别调整,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公寓管理科进行申请,经同意后方能进行。

第十条  凡因专升本、留降级、休学后复学、重修等等原因延长或缩短学制需要重新安排住宿的学生必须凭相关证明由公寓管理科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安排。

第十一条  受到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等原因结束在校学业的学生,必须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完清各项住宿手续离开学生宿舍(公寓),不得滞留。

第十二条  毕业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事宜,完清各项住宿手续后尽快离开学生宿舍,不得滞留。如有特殊情况需推迟离校的,须经公寓管理科批准。

第十三条  各系毕业生离校后,应将所有寝室及其它各类用房清扫干净,办理移交手续,由公寓管理科统一收回掌握,安排维修,调整分配。

第十三条  各系毕业生离校后,应将所有寝室及其它各类用房清扫干净,办理移交手续,由公寓管理科统一收回掌握,安排维修,调整分配。

第十四条  任何学生不准转让、出租本人床位或空置床位,不准留宿外来人员,不准在寝室内加装床位,严禁将寝室内家具搬出或拆卸。未经同意,不同寝室之间学生不得互相调换。

第十五条  在第1112条情况下空出的床位一律由公寓管理科掌握和重新安排,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自行安排人员占用。

第十六条  学生在寒暑假因特殊原因不能离校需留校住宿,必须按要求办理留校住宿手续,签订并遵守假期留校住宿安全协议。   

第十七条  公寓管理科根据工作需要对学生住宿进行调整时,学生及相关系和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按规定时间和具体要求完成搬迁、调整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公寓)属国有资产,学生寝室是集体宿舍,学生宿舍的管理按公寓化管理。因此,公寓管理科根据工作需要必需掌握每间寝室钥匙。学生未经管理员同意不得擅自更换门锁。学生寝室换门锁后必须及时向本宿舍管理员上交一把钥匙。

第十九条  学生宿舍管理人员、维修人员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凭证进入学生寝室进行安全检查、卫生检查、公物维修或执行其它公务时,学生应理解、支持并积极配合,不得抱怨、辱骂、无礼取闹甚至阻挠抗拒。

第二十条  有关人员在执行检查时,如因寝室无人而确需要进入寝室的,必须至少两人同时在场,并由本宿舍管理人员掌握钥匙开、关门。

 

第三章    纪律秩序与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生宿舍(公寓)内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高校学生行为规范和校纪校规,加强公德意识和自我修养,保持安定秩序,大力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共同创建良好的舍风、舍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作息制度,做到按时起床、按时熄灯就寝,不得无故晚归,严禁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宿舍(公寓)内应自觉遵守和维护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不得从事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安全、财物安全和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做到不喧哗、不打闹、不赌博、不酗酒、不留宿他人。上课及就寝时间不吹拉弹唱,收音机、录放机、电视机音量不能过大,不使用大功率音响。禁止在宿舍内打球、踢球。严禁在宿舍内外起哄及其它不文明举止,严禁学生向窗外扔酒瓶等危险物品及垃圾。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寝室内和公共区域墙上乱写、乱画、乱涂和乱刻。特别是毕业生离校前更应杜绝此类现象,做到文明离校。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及学生社团只能在宿舍(公寓)大厅公告栏或指定位置张贴允许的启事、通知等,严禁在过道等公共区域墙上乱张贴。

第二十六条  严禁学生、外来人员在宿舍(公寓)内进行经商活动。学生更不能在宿舍(公寓)内张贴商业广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工助学原则上不允许在宿舍(公寓)内进行。特殊情况必须经公寓管理科批准同意。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宿舍(公寓)内、寝室里一旦发现有反动、封建迷信、黄色宣传品或标语应立即报告管理人员和有关部门,不得隐匿不报和传看。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宿舍内使用电脑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法令、规定,如有违反由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防火安全与治安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宿舍(公寓)属于公共场所,必须高度重视防火安全工作,防火安全工作必须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省、市消防条例和学校有关消防、用电安全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宿舍内必须严格遵守下列防火安全规定:

1、不准私拉乱接电源、不准使用电炉、水煮器等大功率电热设备、不准在床上使用交流电器;2、不准点蜡烛、不准使用煤炉、煤油炉、液化气等可能引发火灾的器具;3、不准焚烧杂物和燃放烟花爆竹;4、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准躺在床上吸烟和乱扔烟头;5、不准损坏灭火器和消防设施、不准在消防通道、楼道和寝室内停放自行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宿舍(公寓)属于公共场所,必须高度重视防盗安全和治安安全,防盗安全工作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成都纺专公寓治安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学生宿舍(公寓)门卫制度》。

第三十二条  寝室内严禁存放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毒品;妥善存放各类水果刀、美工刀;严禁观看、传播、张贴反动、黄色和不健康的声像制品。

第三十三条  注意防盗、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室内不存放大额现金、有价证券,存折(单)应加密;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上课或离开寝室时,手提电脑请随身携带或临时寄存,假期计算机请按要求寄存;寝室无人时,请关好门、窗、水、电;钥匙不借给外寝室人员,不准私自更换门锁、门锁不牢应及时报修。发现可疑人员请及时通知管理人员。对确因自身疏忽造成的损失后果自负。

第三十四条  严禁攀爬、站、坐在阳台外墙、窗台上及从阳台翻入相邻寝室等危险行为,违者所发生的事故,责任自负。

 

第五章    清洁卫生与社区建设

第三十五条  学生宿舍(公寓)内清洁卫生状况与社区环境状况直接反映出学生宿舍(公寓)的精神面貌。学生宿舍(公寓)区“脏、乱、差”关系到广大学生的身心健康。必须大力加强学生宿舍区的清洁卫生、环境整治、绿化和配套设施的建设工作,为学生营造一个舒适、整洁、优美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三十六条  学生宿舍(公寓)卫生管理工作以专职服务员队伍为主干,以学生群体积极行动、广泛参与的方式形成合力。专职服务员以内外环境整治为主,学生配合保洁;学生以居室内务卫生为主。

第三十七条  学生宿舍(公寓)内过道、楼梯、大厅、公共洗手间,公共卫生间和室外公共区域每天由服务员进行两次大扫除,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好保洁工作。

第三十八条  每个学生寝室应实行室长负责制和清洁卫生轮流值日制度,每天对本寝室进行清扫,并随时保持干净、整洁;周末进行一次室内大扫除,做到窗明几净,无蛛网,无死角,无堆积脏衣物,废旧物品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寝室内清扫的垃圾应自行丢到本宿舍(公寓)外的垃圾桶内,保持过道清洁。按相邻、相对两个寝室间中线划定每个寝室卫生责任包干区,每个学生都有保持本寝室卫生责任包干区清洁的责任和义务。学生应尊重服务员的劳动,共同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严禁向公共区域及窗外乱扔垃圾、乱泼污水,对门前责任区经常脏乱的寝室要予以批评和相应处理。

第四十条  学生应爱护公共洗手间卫生,勿向水槽、便池倾倒剩余饭菜。禁止向便池内丢废纸、瓶子、塑料袋等易堵塞下水道的杂物。注意室内卫生间使用,提倡备置垃圾筐、垃圾袋,防止下水道造成堵塞。

第四十一条  学生宿舍(公寓)物管中心应根据校爱卫会安排认真做好学生宿舍的灭鼠、灭害虫和预防流行性传染病的消毒工作,广大学生应积极配合支持,如发现传染病人等重大情况应迅速向管理人员和有关方面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学生的身体健康。

第四十二条  严禁任何人员在学生宿舍内豢养猫、狗、爬行动物、昆虫等影响公众健康和公共秩序的动物;不许任何人员将以上动物带入学生宿舍。对违反者宿舍管理人员有权采取处置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寝室室内卫生检查由校、系学生工作部门老师及校、系学生会、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和公寓管理员分别进行,检查结果作为学生寝室评优和对各系学生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学生在公寓内的表现将与学生德育成绩、评优、入党、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以及学生所在系学生工作考核挂钩。

 

第六章    家具、公物及公共设施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宿舍(公寓)配备的家具、公物及公共设施均属学校公共财产,是学校办学的重要物质条件,学生应加以爱护,协同配合做好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生宿舍(公寓)内的家具和公物只能供学生在寝室内生活、学习使用,不得擅自带出宿舍(公寓)或自行拆卸。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寝室内集体公物(灯具、玻璃、物品柜、书架、门窗等)由室长负主要责任;个人领取的公物(课桌、凳子、钥匙等)用品要缴纳押金,个人负责。

第四十七条  损坏公物要照价赔偿,故意损坏的要加倍赔偿。集体使用的公物损坏,由责任人赔偿。

第四十八条  新生入住寝室或老生搬迁至另一寝室后,应与管理员一同清点室内公物,清点完好、配备齐备后应填写公物登记卡,双方签字认可。

第四十九条  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公物损坏的要自觉赔偿。未予赔偿的,学校要追赔公物损失,违犯学校纪律的要给予校纪处分。

第五十条  学生对宿舍(公寓)内外配置的路灯、配电箱、磁卡电话、水电管网、网络线路、公告栏等公共设施要自觉爱护使用,不得损坏。损坏的要自觉赔偿。故意损坏的要从重处理,违法的要依法给予处理。

第五十一条  不得在阳台加砌围栏,更不允许封闭阳台。各楼原有的护栏、晾衣架由单元所属住户负责保养,修理和更换应通知有关部门。不得在阳台堆挂有碍观瞻的物品,不得在阳台上摆放花盆,以免掉落砸伤过路人。

第五十二条  学生宿舍(公寓)区内的公共场地为公众享用,公寓管理科对任何破坏公众安宁、喧哗或骚扰他人、乱抛垃圾、制造各种污染、破坏各种公共设施等不道德行为有权进行规劝,直至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或法律责任。禁止在公共场地放置任何物品,设置任何障碍或占用为作业场地。

第五十三条  公寓所有绿化地不得占为他用,任何人员均应自觉地保护绿化及有关设施,不攀折树枝、花木,不利用绿化地、树枝晾衣服或其他物品,不踩踏草地,不得向水池抛弃任何物品。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加强消防意识,自觉保护各种消防设施。严禁损坏灭火器、消防栓、消防龙头等设备,严禁堵塞、占用太平门、太平梯和消防通道,违反者按消防法规、治安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如引起火灾,要追究肇事者的经济和刑事责任。

 

第七章  水电管理与维修工作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生宿舍(公寓)的水电管理条例,不准私拉乱接电源、严禁使用电炉、电饭煲、水煮器等大功率电器,确保用电安全。

第五十六条  寝室用电按每月每个学生免费用电5度计算;寝室用水按每个学生每月免费用水1.5吨度计算。用电、用水量超过标准的寝室,学校按国家规定的电价、水价代收。

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学会管理室内和公共卫生间的水电设施,既要满足学生生活使用的需求,同时也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养成节约使用,随手关灯、关水的良好习惯,如遇水阀、灯开关损坏应及时报修,防止水、电浪费现象的发生。

第五十八条  如遇宿舍(公寓)停水,应关好水阀,防止给水后室内无人造成浪费甚至溢水;如遇宿舍(公寓)停电,应关掉电器、照明开关,拔掉所有电器插头,防止供电后室内无人造成浪费甚至因短路引发火灾。

第五十九条  学生寝室需维修水、电、门、窗等应按后勤服务总公司及学生公寓管理科规定的报修程序进行。

 

第八章  违章违纪学生的处理办法

第六十条  对在学生宿舍内及学生宿舍公共区域违章违纪学生的处理分为恢复原状、经济赔偿和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  恢复原状、经济赔偿适用于学生违反《学生宿舍(公寓)管理条例》的情况,由学生公寓管理科执行;行政处分适用于学生既违反了《学生宿舍(公寓)管理条例》,同时又违反了《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或者其它相关规章制度且情况较严重的,报学生处或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十二条  学生因严重违章违纪造成火灾、治安事故的,将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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