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部门介绍  学工新闻  党建之窗  服务指南  下载中心  学校首页 
详细内容
当前位置: 首页>>学工部信息>>规章制度>>正文
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奖励条例(试行)
2014-08-03 14:5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和建设者,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奖励优秀学生,凡本校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它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条例给予奖励。

第三条  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采用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奖励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类别

第五条  学校设立以下若干奖、助学金:

(一)       国家奖学金;

(二)       国家助学金;

(三)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       社会资助奖学金;

(五)       学校奖学金:

1、综合奖学金

2、单项荣誉奖学金

第六条  学校设立以下若干荣誉称号:

(一) 集体荣誉称号:

1、先进班集体;

2、“五四”红旗团总支;

3、“五四”红旗团支部;

4、党的理论学习先进小组;

5、先进学生会;

6、优秀社团;

7、社会实践先进集体;

8、文明寝室。

(二)个人荣誉称号:

      1、优秀学生;

2、优秀学生标兵;

3、优秀学生干部;

4、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5、优秀团员;

6、优秀团员标兵;

7、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8、优秀毕业生;

9、优秀社团干部。

第七条  学校对上述获得荣誉称号的个人和集体的表彰方式有:

(一)通报表扬;

(二)授予荣誉称号;

(三)颁发奖金、奖品。

第八条  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特别奖励。

 

第三章 奖励的评定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一)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对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对象是高校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各学期德育成绩优秀;

4.成绩优秀,无补考科目,在校期间获得过一等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

5.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获得过单项荣誉奖励者优先。

(三)国家奖学金标准及评审程序:

1、奖励标准为每年每人8000元。

2、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3、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全日制普通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其申请书交各系。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4、各系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合格由学生填写正式申请表格并附系审批意见,按推荐指标将申请材料报学生工作处;

5、学生工作处提交学校奖励评审委员会进行审定,审定后张榜公示,并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助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助对象是高校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各学期德育成绩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无补考科目,上学年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特别优秀的学生可适当放宽);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及评审程序:

1、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3、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书交各系;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4、各系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合格由学生填写申请表格并附系审批意见,按推荐指标将申请材料报学生工作处;

5、学生工作处提交学校奖励评审委员会进行审定,审定后张榜公示,并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

(一)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是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各学期德育成绩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上学年综合测评在本班前1/3(特别困难的学生可适当放宽)。

(三)国家助学金标准及评审程序:

1、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分为2-3档。

2、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凡符合第二款条件的在校全日制普通学生都可申请国家助学金。申请书交各系;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4、各系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合格由学生填写申请表格并附系审批意见,按推荐指标将申请材料报学生处;

5、学生处审核后张榜公示,提交学校奖助评审委员会进行审定,审定后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学校奖学金的评定:*

(一)学校奖学金参评对象:

凡具有我校学籍并在校学习的学生,均可参评。

(二)学校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道德品质良好,遵纪守法,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德育成绩优良;

2、积极参加班级、系、校活动,努力为班级建设和校风建设作贡献;

3、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学习,刻苦钻研;考试、考查无不及格科目(有折算成绩,要依据折算后分数);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达标;

5、一学期事假不超过一周,病假不超过一个月,无旷课。

6、积极提高综合素质,参加学校二课堂活动,学期二课堂活动学分排名在全班前50%。

(三)综合奖学金等级标准:

每学期各科考试、考查成绩与德育评定成绩等共同构成每个学生的综合成绩。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学生中,根据其综合成绩在本班的排列名次为条件,由高分到低分,按下表所列的等级、比例和标准评定综合奖学金;

等级

获奖人数比例

奖金标准

不超过班级参评人数的3%

1000元/人·年

不超过班级参评人数的8%

600元/人·年

不超过班级参评人数的14%

300元/人·年

 

(四)单项荣誉奖的奖励办法:

1、学科类

(1)、学科竞赛奖学金。对于参加国家级学科竞赛并获特等奖、一、二、三等奖的同学,给予5000—500元/人的奖励;省级学科竞赛中获特等奖、一、二、三等奖的同学,给予2000—300元/人的奖励。

(2)、科研及专项奖学金。具体奖励,按照各项专项成果参照学科竞赛核算奖励并报校学校审批。

(3)、职业技能大赛奖学金。

个人比赛。对于参加国家级职业技能大赛并荣获特等奖、一、二、三等奖的同学,给予5000-500元/人的奖励;省级职业技能大赛并荣获特等奖、一、二、三等奖的同学,给予2000-300元/人的奖励;

团体比赛。以团队形式参加国家级职业技能大赛,获得比赛的前三名的团队,给予5000—2000元/队奖励。获得省级比赛的前三名团队,给予2000—800元/队奖励。

2、文艺体育类

(1)、体育比赛:

个人比赛。对在国家级运动会上获前三名的同学,给予5000—500元/人的奖励、4-8名给予300元/人奖励。在省级运动会上获前三名的同学,给予2000—300元/人的奖励、4-8名给予200元/人奖励。

团体比赛。以团队形式参加国家级联赛或运动会,获得比赛的前三名的团队,给予5000—2000元/队奖励,取得4-8名的团队给予1000-500元/队奖励。获得省级比赛的前三名团队,给予2000—800元/队奖励,取得4-8名的团队给予500-100元/队奖励。

(2)、文艺类。

个人比赛。对在国家级以上大型文艺活动中获前三名的同学,给予5000—500元/人的奖励,在省级获特等奖、前三名的同学,给予2000—300元/人的奖励。

团队比赛。团队在国家级以上大型文艺活动获特等奖、前三名,给予5000—2000元/队的奖励。团队在省级获前三名,给予2000—800元/队的奖励。

3、在思想品德方面(如:见义勇为、孝老爱亲、诚实守信等)有突出表现,成绩显著的学生,根据事迹情况核算奖励并报校领导学校审批。

4、奖励经费按本期最高奖次核算,不重复核发,即同届参赛项目级别递增,可按最高次奖项补发差额。

5、在国家级、省级其他竞赛中获得重要奖项,学校根据获奖级别和主办单位级别,讨论核定奖励。

 

(五)学校奖学金评定程序:

1、学校各项奖学金的评审都在学校统一工作安排下在全校开展学期奖学金的评审时,由学生本人申请,再按照学校评审程序评定完成,由学校计财处统一发放经费。

2、综合奖学金:由学生本人根据学校教务处公布的上学期学生综合成绩排名,参照评定条件情况,向班级提交奖学金申请,各班辅导员再按照学校统一规定和评审条件组织本班初评,并报系审查;各系将审查后的全系各班奖学金获奖者名单统一交学生处审核、公示,最后在经学校审批通过后,由学校计财处发放奖学金经费到学生个人。

3、单项奖学金:由学生本人申请并报获奖材料,由各系根据上学期学生评定条件情况,统一将获奖者名单和相关证明交学生处审核,再经学校批准后,由学校计财处发放奖学金经费到学生个人。

第十三条  社会资助奖学金的评定:

(一)社会资助奖学金是指由企业、团体或个人出资,以鼓励我校学生努力学习,提高综合能力,增强学生的竞争意识或吸引优秀毕业生到该单位就业而设立的奖学金;

(二)社会资助奖学金评定办法按资助者要求制定评定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优秀团员、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由各系组织各班、团支部评选推荐,人数掌握在7%以内。

优秀团员标兵、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在优秀团员、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中产生。

第十五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由各系组织各班、团支部评比推荐,人数掌握在毕业生人数7%以内,每年毕业生离校前评选。

第十六条  优秀社团、优秀社团干部的评选由共青团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组织评选。

第十七条  社会实践先进集体、个人的评选由共青团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在每学年初组织评选。

第十八条  先进团支部、先进班集体在全校学生班团支部中评选,各系按参评团支部数的10%推荐。先进团总支、党的理论学习先进小组、先进系学生会在全校范围内各评选1—2个,由各系申报。

第十九条  文明寝室由学生处组织评选。

 

第四章 评审机构和办法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一名主管校领导任主任,学生工作处(部)、教务处、团委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各系党总支书记任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部),具体负责学生奖励评审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初审意见。共青团系统的先进个人和集体由团委组织评选,文明寝室由学生工作处组织评选,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  评选应自下而上,民主推荐,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予以公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学校校纪校规者,不能参加本年度和上年度一切评优和评奖学金活动;终止已获得的各种奖、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


学工部信息
 首页 
 部门介绍 
 学工新闻 
 党建之窗 
 服务指南 
 下载中心 
 学校首页 
心理健康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工作职责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工作人员岗...
从 “心”出发 , 向阳前行—...
2021-2022-2学期心理健康教育...
2021-2022下期心理咨询值班表
学校召开新学期心理健康教育...
我校开展2021级班级心理委员...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召开专题座谈会
我校举行心理健康课程青年教...
学校举行2020级心理委员结业...
学生管理与就业创业工作处 版权所有 电话:028-87846496
技术支持:信息化管理中心